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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 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为强化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公共场所安全,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夜总会、酒吧、舞厅、卡拉OK厅、歌厅、游乐厅、麻将馆、老年活动中心、网吧、保龄球馆、洗浴场所、按摩室、健身房、美容院、运动场、展览馆; (二)宾馆、旅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饮; (三)客运站、商场、超市、彩票站(点)和室内市场; (四)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美老院(托老所)、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 (五)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它场所。 二、公众聚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宾馆、旅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 (二)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安全治理未排除火灾隐患继续使用; (三)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四)不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五)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疏散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六)在营业期间,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七)锁闭、封堵、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托老所)和医院病房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八)遮挡、覆盖商场(市场)和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九)不按规定分设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整改工作要求: 凡具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行为的场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专项治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处罚: (一)对擅自经营宾馆、旅店、洗浴等特种行业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据职权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对款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对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够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对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 (五)对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区建设、商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有关工作。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不符合规定关闭的场所和不符合要求的,牌匾广告,在三月之内自行拆除,否则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强制拆除。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以向区政府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教育局 区教育局关于2008年拟评审中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情况公示
阿城区教育局关于2008年拟评审 中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情况公示 根据省和哈尔滨市关于200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各中小学校评审推荐,今年我区拟评审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52人,现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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